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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技术跨越“死亡之谷”——国外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的模式探讨
让技术跨越“死亡之谷”——国外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的模式探讨

2006年7月6日,在上海科学会堂举办的“海峡两岸科技自主创新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均谈到加强一国研发创新的扩散机制(技术转移)是国际间最重视的话题。巧合的是,同一时间在北京“2006技术转移与技术创新峰会”上,中科院计算所所长李国杰院士的发言成为会后媒体关注的焦点,“尽管我国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都很弱,但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是技术转移。”按照李院士的说法,“我国在基础研究到企业产品开发的过程中,有90%的科研成果死掉了。”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把这一专利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过程称为“死亡之谷”。每年出成千上万的科研“成果”却不见真正有竞争力的市场产品,这一现状凸显技术转移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缺位。

 

发达国家大多遵循美国的发展路径——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兴起大批技术转移办公室为实务,令创新技术进入市场。但国情多有不同,本文略提美、英、德技术转移的工作模式,从旁为创出中国特色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美大学技转办公室——可复制的模式,未可复制的成功

1980年美国订立针对公共研究机构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和针对联邦实验室的《斯蒂文森技术创新法案》(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将采用联邦政府资源研发所得的知识产权下放,由研发机构(包括大学)获得,联邦政府仅保留名义上的介入权。法律松绑后,大学与研究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转移的积极性明显增强。据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的统计,1994年至1998年,美公共研发机构专利授权的案件每年以834%的比率增长。这些技转授权对企业整体营收的影响高达1000亿美元。

 

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中介桥梁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各个大学、研究机构都成立了各自的技术转移办公室[1](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TTOs)或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s,TLOs)。在“海峡两岸科技自主创新研讨会”上,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所长刘江彬介绍说:美公立大学中,目前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最为成功——毫无疑问,今天为所有人青睐的google公司,便诞生于此;而私立大学中,麻省理工大学发展最好。

 

美国对技术转移办公室的知识产权的所属关系和未来的收益分配已形成一套稳固模式。一般,因专利成功转移所建成的衍生企业中,大学要收取5~15%的技术股,最常见的比重是7~8%。这些技术股中,15%给予技术转移办公室,剩下的分成三份,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大学各得一份。

 

但根据台湾政治大学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冯震宇的研究,美国的创新体系之所以能够有如此优异的成绩,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美国在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科学研究上有相当的经济规模,各大学间保持良性的竞争,且学术界长久以来都充满了创业的精神……这样的基础却不是其它国家所能具有的。所以,一味跟随美国模式,未必就能复制美国的成功。

区域性整合模式——英国国家保健服务信托[2]创新中心

英国公共医疗研发领域的技术转移模式在其国家创新体系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1年,英国卫生部发布《医疗和社会保健法案》,奠定鼓励公共医疗机构从事研发的基调。02年,《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框架》出台,其一是规定由中央政府全额拨款的公立大医院——国家保健服务信托研发获得的知识产权仍归信托会所有,其二,允许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基层保健服务信托[3]在其专利技术的衍生企业内拥有一定股权。

 

即便政策环境良好,研发活动和技术转移的成功率在各国家保健服务信托中并没有立刻实现质的飞跃,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的信托会规模太小,不足以承担起研发技转的重任;另一方面,散布在各个地区的信托会无法实现有效的信息流通,同大学等也不存在太多互动。

 

这种情况下,曼彻斯特地区长期合作研发的3个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和4所大学,为了便于处理共同的研发成果而摸索出曼彻斯特知识产权合伙模式。其资金来源于英国贸易产业部,大多数专利来自于这些信托和大学的合作项目,而对这些专利进行技术转移的市场开发任务,被交由曼彻斯特生物科学孵化器、这些大学的技转办公室或某一信托来完成。这一区域性的合伙模式便是如今英国九大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创新中心(National Health Service Trust Innovation Hub)的雏形。

 

正式的创新中心陆续在2003年至2004年间成立。九大中心遍布英国,其法人模式有二:一是等同于有限担保责任公司,即依担保承担责任,当公司结束业务时,成员同意支付固定数额的资金。二是挂靠在某一信托内部,作为其中一个部门。

 

创新中心的所有资金来自于英国贸易产业部的科学技术办公室、卫生部和各地方的区域发展署(Regional Development Agency)。每个创新中心集聚了某一区域的所有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基层保健服务信托、大学的医学院、企业以及专家,通过资源的高度集中对知识产权实现有效的管理——包括评估、保护和开发知识产权;在所有大学的技转办公室之间建立联系;推动技术进入产业界等。当然,要实现这些区域性资源的共享,英国各区域发展署功不可没,它们原本的功能是协调地方力量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本身经济实力较雄厚,能将更多地方性企业带入创新中心的合作网络。

 

根据九个中心之一的伦敦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创新中心的资料,研发人员尽可能早地把自己的技术发明提请所属信托或大学,由信托或大学联系当地创新中心。创新中心申请专利和联系企业的过程中,同发明人签署保密协议。专利的所有权属于发明人所在的信托或大学。对于技术成功实现转移后所获得的收入,创新中心不收取分毫,但建议信托会按照收入高低,按下表所示比例同发明人共享。

表:技术转移后的收入分配























收入(英镑)

信托分享(%)

发明人分享(%)

0–5000

85

15

5000–25000

75

25

25000–100000

50

50

100000以上

70

30

资料来源:伦敦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创新中心网站

 

2005年,通过九大创新中心成功实现了多起技术转移,且一年间成立了4大衍生公司。这类技术转移的工作模式,解决了英国大部分公立医院研发规模过小的问题,令知识和专家得到共享,避免了多余的成本;同时也将更多的企业网络至公共研发的体系中来,便于为新的专利技术寻找市场化的突破口。

 

当然英国的国情也有其特殊性,它比较注重集合区域内的所有资源进行协调发展。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来自于英国各地的区域发展署的资助就比较重要。而在其它国家,类似的支持并不是唾手可得的。

服务性中介模式——德国佛劳恩霍夫专利中心

德国在通过完善法律来促进技术转移方面,走了一条同美国相近的路。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修改了相关规定,将受到联邦教育研究部资助的研发项目的研发成果下放给大学等公共研发机构,类似于杜拜法案。此后,德国公共研发体系内的技术移转活动日益活跃起来。

 

佛劳恩霍夫专利中心(Fraunhofer Patent Center)是德国较典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也是服务于德国公共研发体系最大的一个知识产权管理者。它隶属德国四大研发机构之一的佛劳恩霍夫研究院,不从事任何基础或应用型研究,仅处理申请专利和专利许可的相关事务。

 

佛劳恩霍夫专利中心在组织上划分为专利部、发明鉴定部和研发成果推广部,分别处理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商业化与市场推广、接洽企业协商成果运用方式等工作。服务不仅仅提供给佛劳恩霍夫研究院,也面向大学等公共研发机构、企业和个人发明者;不仅仅帮助实现技术转移,也提供诸如创新和技术评估、专利战略规划等多样化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该中心扮演一个服务性中介的角色。

 

可能佛劳恩霍夫研究院的经费模式对佛劳恩霍夫专利中心的运作多少产生了影响。前者常年有近50%的研究项目得到来自企业的资助。因此,佛劳恩霍夫专利中心倾向于及早知晓研发项目,在项目初期就引入有志于此的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换句话说,同企业直接签订研究合同成为技术转移的首要方式。这一方式存在两大优势:第一,基本保证了整个研发过程以及未来技术转移的资金的需求。第二,研发主体同企业保持沟通,获得的研发成果大都针对企业,技术转移多半能顺利完成。

 

对于一项发明从申请专利到成功授权,中心以无息贷款方式先行支付80%的专利申请成本、登记费用(包含专利代理人委任费用)。许可成功所获得的收入的70%由研发机构或发明人取得,并以此偿还无息贷款;其余的30%由中心获得。若专利无法成功商业化且无任何收入,发明机构或个人都无须返还无息贷款。这样,大大降低了发明者的财政风险。此外,因为中心的介入,也迫使发明机构或个人不能中途放弃专利进入市场的目标。

 

据经济合作开发组织2003年的统计,该专利中心雇佣全职员工超过70名,年均许可收入超过2000万欧元,每年获得超过2000个发明公示,大部分是佛劳恩霍夫研究院之外的研究成果。这种技转模式对德国公共研发体系存在较大的意义。但有利也有弊,同企业直接签订研究合同以保证技术转移的方式,已令德国公共研发机构对来自企业的直接研发投入产生了较强的依赖性。研究人员更希望在研究的起始阶段就找到合作的企业,以确保研发成果的商业化。长此以往,将导致研究机构和人员的急功近利。

启示

综合上述各国在公共研发体系中对技转的促进,有三大启示:

第一,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迫在眉睫。综合各国的发展,尤其是美国所开启的《拜杜法案》的先河,究其实质,最大的意义在于国家、公共研发机构和发明者个人之间的权利界定变得泾渭分明。这种界定让每个人的利益都有了归属,切实提高了各个方面的研发和技术产业化的积极性。而国内的问题是,以大学为例,教育主管部门仍偏重以传统的论文发表作为评估的基础,直接影响大学研究人员侧重实验室研究而忽视技术转移的态度。以应用为导向的企业当然难以同大学达成利益诉求上的一致性。

 

第二,促进技术转移的工作模式和机构设置依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也应该有所差异。但不论是沿用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模式,还是参考英国的区域性技术转移合伙模式,亦或德国的先寻找技转对象再共同研发的模式……最关键的是,思考适合中国的特色,开创中国自有的模式,才是未来应该努力的方向。例如,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学术界长久以来欠缺创业精神或企业家精神,要从大学研发人员直接导出衍生企业,可能不是中国发展的捷径,这也是中国未必可以复制美国模式的最大原因。

 

第三,国内对于技术成功市场化,谈的最多的问题是经费——包括专利申请费用的来源、技术转移的成本、技术成功转移之后的利益分配等,确实是法律不健全、风险投资市场欠发达、研发投入欠均衡的中国所面临的障碍。但国际上关注的内容,以及台湾学者费心的主题,更集中在人才的问题上。他们普遍认为,一方面,技术转移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将实验室技术商业化的专业人才,既懂得技术,又了解市场营销和商业化运作,这样的人才,哪里都缺;另一方面,技术难以从研发机构流入产业界的困惑,本质上源于整个国家创新体系内的人才不能自由地随意流动。







注释:

【1】本文将较长的机构名以下划线标出。

【2】英国医疗体系下,公立大医院作为中层医护部门,称为国家保健服务信托。信托由中央政府直接拨款、有独立管理的机构、不受地方卫生局管辖。

【3】基层保健信托是英国医疗保险体系之中的基层医护部门,负责处理某一居住地区的医护事宜,英国人看病首先会去基层保健信托会,无法解决才去国家保健服务信托

 

资料来源:

【1】OECD报告,Turning Science into Business:Patenting and Licensing at Public Research Organizations,2003

【2】《海峡两岸科技自主创新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2006年7月

【3】“当技术转移遭遇‘死亡之谷’”,刊于《科学时报》,www.sciencetimes.com.cn/col33/col50/article.htm1?id=76380

【4】“德国技术转移组织简介”,刊于《技术尖兵》,www.st-pioneer.org.tw

【5】伦敦国家保健服务信托创新中心网站

 
发表时间:20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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